一、离婚股权怎么分割
离婚股权的分割:
一、如果夫妻双方都持股的,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双方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如果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双方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份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如果是第三人代持股的,则需要先证明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的公产房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时对于公房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一、如果公房是一方在婚前就取得了承租权的,则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承租权仍然对一方享有。
二、如果是婚后取得了承租权;或者双方在婚前各自取得了公房承租权,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则对于公房的承租权归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离婚时如何分割由夫妻二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双方进行竞价,有出价高者获得公房承租权。
(二)如果一方主张承租权另一方不主张的,则承租权归主张的一方,然后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承租权的,且双方都申请拍卖公房承租权的,则如果产权单位同意的,对承租权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处理;产权单位不同意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纠纷房屋怎么分割
原则上来讲,如果房产是在婚前由个人全额购买的,就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房产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则进行分割:
第一,夫妻协商如何分割房产。双方如果就房产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就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依照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
第二,如果夫妻就分割房产的有关事项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分割方案。
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通常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双方都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价高者得的,法院应当准许;
2、如果只有一方希望获得房产,则由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的补偿另一方;
3、如果双方都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当事人申请拍卖后,再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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