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如果公司成立了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如果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则此时隐名股东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二)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认缴出资的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未成立的,则隐名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这种情况各股东之间,包括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属于合伙关系,作为企业开办者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出资瑕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有关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有三:
一是责令依法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限期补正;
二是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股权;
三是依据股东会决议除名该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的股东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出资不到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未到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出资未到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向公司补足出资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直至解除股东资格;
二、外部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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