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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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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549人看过
导读: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视情况而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的管理工作,各地方基层的版权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著作权管理。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更多关于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

一、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

著作权侵权可以找人民法院和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各地方基层的版权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侵犯著作权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解决著作权的侵权处理方式一般是调解、仲裁、诉讼三种。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都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具有怎样的性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这一制度虽然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仍保护了他的获得报酬权,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满足。

这一制度的优点就在于即使公众广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为现实,又使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鼓励了其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此外,法定许可使用方式具有效率高,简便易行的特点,大幅度地降低了传播作品、使用作品的成本,提高了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节约了社会财富。就著作权人而言,由于省去了签约的麻烦,也能集中精力进行创作,产生出更多更优秀的作品,因而这也节约了他的投入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

因此法定许可的性质就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限制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但保护其财产权,实现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版权的行政处理部门找谁,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希望本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刻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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