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出所寻衅滋事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1、派出所处理寻衅滋事案件的流程一般为确定寻衅滋事案件是否满足了既定的立案标准
派出所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流程具体为:
(1)接到报案后审查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予以立案;
(2)侦查,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
(3)侦查终结后,构成犯罪的,将侦查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寻衅滋事如果构成犯罪,那么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寻衅滋事罪被放置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而《刑法》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刑法》第六章第一节则是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规定。
二、寻衅滋事罪辩护要点有哪些?
寻衅滋事案件可以从犯罪动机、寻衅滋事造成的后果等角度进行辩护。
1、犯罪动机辩护。
寻衅滋事罪,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为犯罪动机。
2、偶发矛盾辩护。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
3、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辩护。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寻衅滋事行为的除外。
4、不构成随意殴打,或不构成情节恶劣。
只有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才会从违法升格为犯罪。没有严重情节的寻衅滋事行为,都没有入刑的必要性,完全可以治安处罚解决。
(1)这里的“殴打”是指随意地殴打,即没有理由和依据地殴打他人,如果是事出有因,则不属于随意。
(2)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以下属于“情节恶劣”:
①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②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⑤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⑥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⑦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不构成破坏公共秩序辩护。
破坏公共秩序属于本罪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做出案件定性。尤其对于那些不属于公共场所的,显然不构成本罪。即使属于“公共场所”,但严重程度达不到“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不应当以刑事手段规制,以治安处罚行政拘留替代可能更合适。刑法的谦抑性,不仅应活跃在学术界,更应体现在每一起司法活动中。
6、不构成节恶劣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辱骂、恐吓”情节严重或“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这里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方,不能主观认定。
7、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
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吉林省黄德义等村民因在河上私搭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就颇具争议。一般而言,无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不大,即便违反行政法规也不应以刑事手段打击,这或许也是该案备受争议的问题所在。
三、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一般会被认定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根据规定,若是寻衅滋事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即使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也不一定属于犯罪。
1、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则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并非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就一定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于罪名并不成立的情形,寻衅滋事行为人通常会被派出所处以罚款、拘留等的行政处罚。如果对派出所寻衅滋事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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