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里再次强调了,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
那么什么是自动投案呢?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
口头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对于口头传唤到案的,也属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的情形,因为,这个时候是否到公安机关选择权在犯罪嫌疑人。
因此,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对主动到案的要求是什么
主动投案要求嫌疑人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法律规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主动到案:
(1)主动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等投案的;
(2)生病或受伤等情况下,委托其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
(3)犯罪行为还没有被发现,因为形迹可疑被有关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在被通缉或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证实已经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
(6)在亲友的劝诫、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报案后主动去投案的;
(7)犯罪后主动报警,留在现场没有逃跑,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
(8)明知他人报案,仍然在现场等待,在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的;
(9)在司法机关尚未将自己列为犯罪嫌疑人,而进行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
(10)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传唤后,主动到案的;
(11)在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主动、自愿投案的情形。
三、对如实供述的要求是什么
对如实供述的要求,则主要体现在供述的时间点和供述的内容。
(1)如实供述的时间点
如实供述要求是在主动到案之后,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果在如实供述之后又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之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的内容应当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而不能避重就轻。
如供述犯罪手段、犯罪过程、同案嫌疑人等情况,体现嫌疑人诚恳配合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当然,犯罪嫌疑人客观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对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进行辩解的,也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口头传唤到案是否构成自首?根据上文的讲解,对于经过司法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行为,如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也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而对于成立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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