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债务可不可以立遗嘱
债权债务不可不可以立遗嘱,当事人死亡的,其债务应当由遗产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不需要偿还,其债权可不可以作为其遗产被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物业的债权债务可不可以转让
物业的债权债务可不可以转让。物业的的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的性质要允许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等法律规定。而物业的债务转让则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三、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不可以保全
可不可以进行保全,但是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除应具备普通财产保全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可不可以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可不可以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可不可以查封,但变卖时可可不可以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可不可以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可不可以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可不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可不可以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不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不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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