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院管辖的范围如下: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有哪些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如送达等),还可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的参与人有哪些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者实质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
3、第三人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是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参加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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