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什么
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员。
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有什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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