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债权可不可以转让
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不可以转让的。因为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债权人转让不当得利之债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不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二、可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利益保护是有帮助的,进行借贷活动时,一般要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双方在合同是可不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的。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一)债权是相对权,是在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三)债权具有期限性原则上不能永久存在;
(四)债权具有相容性,对同一标的物可不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其相互之间并不排斥;
(五)债权具有平等性,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
(六)债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
(七)债权具有任意性。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担保贷款可不可不可以转让债权
担保贷款可不可以转让债权,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认无效,且转让的债权不对属于当事人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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