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民事诉讼辩护人与刑事诉讼辩护人的不同之处主要有权利内容不同。民事诉讼中没有辩护人,只要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
(一)、案件性质不同;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三)、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
(四)、举证责任不同;
(五)、是否使用调解不同;
(六)、适用法律依据不同;
(七)、审理对象及判决不同;
(八)、判决的执行措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哪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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