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量刑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特别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非法征用土地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哪些
非法征用土地罪的主体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客体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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