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房被拆迁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出租房被拆迁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时效是六个月。出租房被拆迁时,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的能够向行政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二、医疗保险纠纷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医疗保险纠纷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认为在医疗保险报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能够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能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三、行政诉讼撤诉后是否还能够再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后,原告如果是以不同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是能够的。
但如果再以同一的事实与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够再起诉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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