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的特征都有哪些
合伙公司一般指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其特征有:
1、合伙企业的生命有限。
合伙企业容易设立也容易解散。
一般情况下,合伙人签订完合伙协议之后,就可以宣告合伙企业成立。
2、合伙企业的责任无限,其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通常分为:
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两种。
3、相互代理。
合伙人对外的经营行为,其他合伙人对此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财产共有。
针对合伙人所投入的资产,一般是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及使用,在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任何合伙人不可将合伙资产另作他用。
5、合伙企业利益共享。
合伙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所取得以及积累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情形有: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是什么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1、约定的合伙期限到了,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下去。2、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4、合伙人不满足法定人数超过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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