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九级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吗
1、九级伤残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九级工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工伤职工具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还能领失业金吗
劳动者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是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依法办理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失业人员能够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愿意申领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超过60日未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三、工伤后解除劳动关系还能够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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