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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诈骗罪判多少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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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1896人看过
导读: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遇到在青岛诈骗罪判多少年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在青岛诈骗罪判多少年了

一、在青岛诈骗罪判多少年了

1、诈骗数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诈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犯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吗

1、诈骗犯刑事拘留期间可以折抵刑期。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三、诈骗案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刑罚执行结束后还需要还钱吗

1、诈骗案的犯罪分子被判刑,刑罚执行结束后还需要还钱。

因为判刑只是刑事责任,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

2、还款的情况只是在判决前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在判决后可能作为有悔罪表现的依据,与其他情节相结合,对是否减刑产生影响。简单说,如果判决都已经下了,不还款也没什么不利后果,最多就是减不了刑而已,绝对不会在判决的基础上加重刑罚。

一般个人诈骗数额达到三千元,就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以上主要是对于在青岛诈骗罪判多少年了做出了相关介绍。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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