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怎样处理
检察院认为法院假释的裁定不当的,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定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二、刑法规定的对累犯不得假释,应怎样理解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因为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们知道,衡量量刑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主要是通过是否会再次触犯刑法来体现。因此,累犯之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不得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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