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权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
居住权不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得转让继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和专利权可不可以继承
著作财产权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专利权可不可以继承。专利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内,继承其中的财产权利部分,如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等。继承人继承专利权保护期内行使,过了期限,专利权人便丧失了专利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继承权放弃可不可以撤销
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对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许任意变更。
如果是书面作出的放弃继承,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例如书信尚未发出,是可不可以自行撤销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因为此时该意思表示虽已写明,但却未到达相对人处,不属于已作出的生效意思表示。
除此之外,若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导致相应的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认的,可不可以准许继承人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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