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婚后抚养费能不能执行共同财产
再婚后抚养费不能不能执行共同财产。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由于抚养费不是共同财产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二、离婚以后能不能不负孩子的抚养费
不能不能,但是能不能适当降低。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的问题上,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能不能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能不能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能不能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能不能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能不能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财产能不能抵扣抚养费
离婚时双方能不能约定以财产抵扣子女抚养费。
但是财产分割和支付抚养费,二者原本法律性质并不相同,如果进行冲抵,必须优先遵循当事人自愿,进行合意抵销,而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所以常见三种适用场景:
1,双方达成一致前提下的协议离婚;
2、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3、离婚诉讼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通过判决确认的。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情况特殊(即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法院也能不能直接用财产折价款折抵抚养费,这也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的明文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能不能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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