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的法律规定
民事案件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的法律规定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刑事伤情鉴定与民事伤残鉴定
1、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由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或者职业伤害的职工伤残程度鉴定,采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标准;
3、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用于向加害人或者赔偿义务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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