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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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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2075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有没有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有没有效

一、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有没有效

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是有没有效的。

对外保证中的保证人可以是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作担保人的,但是需要经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未还清可以做担保人

贷款未还清的说明其没有没有足够的偿还贷款的能力,是不可以做担保人的。

一、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担保人应当具有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担保人应当具有没有有没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没有居住场所。

3、担保人应当拥有没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担保人应当具有没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担保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替人担保贷款是否有没有时效期

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

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没有约定;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贷款公司做的担保人有没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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