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执行的拘役能否在有期徒刑扣除
已执行的拘役能在有期徒刑扣除。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有漏罪尚未判决的,应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此前已经执行的、包括拘役刑在内的刑期,应当计算在作出数罪并罚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即如果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执行了的拘役能在有期徒刑里扣除。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怎么执行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的,执行有期徒刑。同时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对其执行刑罚是采用用重刑种吸收轻刑种的规则来执行,也就是用有期徒刑来吸收拘役,只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有哪些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是:
1、有期徒刑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轻的分子;但拘役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有期徒刑一般是在监狱执行,而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的刑罚比拘役更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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