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如果当事人只是公司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
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即不可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
但是,隐名股东可不可以以自己名义就其对公司股东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不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隐名股东对公司享受什么权利
隐名股东对公司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不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不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不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隐名股东对公司享受哪些权利
隐名股东对公司一般是不享有权利的。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不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隐名出资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不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情形下,其可不可以通过起诉来获得股东地位。隐名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人并不绝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不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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