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证据举证期限
民事案件证据举证期限在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中国,至少是十五天,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供,第二审案件也不得少于十天。
民事案件证据的举证期限通常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举证期限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届满,如果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法院也可以适当延长。
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地收集和整理证据,并在法庭上出示。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为了促使当事人积极、及时地提供证据,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如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或者承担败诉风险。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立案期限规定
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2、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以内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十五日以内立案侦查。
三、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
自诉案件的举证期限为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对民事案件证据举证期限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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