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烂尾房房贷怎么办
若房产项目未能按照期望如期完工且未曾按照规划交予消费者手中,对于房贷的管理该如何对待呢?1.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您仍需按时偿还银行贷款,这是源于您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若擅自停止支付,您将会招致严重的违约责任。2.作为业主,您可寻求与银行进行对话或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贷款合约,同时要求延缓支付贷款合同终止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这样的做法或许还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者请求恢复到签署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时的法律状态。而作为业主,您所能够诉求的就是在房地产抵押担保证约解除之后,贷款人需退回购房人所支付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其对应利息给担保人和购房人,也就是说,购房人为银行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应由开发商负责返还,而银行已经支付给开发商的贷款亦须由其负责返还。购房人和银行各持对开发商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他们皆可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清偿。那么,在外购了一套尚未完工但已成为烂尾楼的住房究竟应该采取何种行径来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呢?1.当开发商由于资金不足难以按照承诺的期限完成住宅建设并且已经违反了合约时,作为购房者,你有权按照双方合同中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若开发商严重延迟交房,并触发了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作为购房者,你有权以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房为由,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并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支付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若开发商因负债过高而不得已停下工程,致使建筑施工持续停滞,使得预期的住宅无法顺利移交,作为购房者,你可以主动启动向法院申请强制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的流程。一旦该公司被强制列入破产名单,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组织具有相关职权的机构组成的破产清理小组将会受到指令,为该企业进行破产重组事宜。只要有第三方资本注入,让项目得以重新启动,就有可能使这个“烂尾楼”重获新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二、开发商不退房款找哪个部门
第一种是和开发商直接对话协商。
开发商和其他企业一样,并非完全不讲法不讲理不通人情,遇有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沟通,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个方案。
第二种是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也是有技巧的,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商品房销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种,两种销售模式下有不同的管理要求和规定,购房者应当去熟悉和了解。
只有当开发商有存在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投诉才可能对开发商造成影响。
第三种是司法诉讼。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否签署了书面的协议,是否经过了网签,都是合同关系。
因为解除合同发生的纠纷,购房者就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几个情形,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烂尾房房贷怎么办”,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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