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民事诉讼流程
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程序环节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原告发起诉讼;
其次,法院经审查核实后,会将起诉文件送达到被告手中;
再次,被告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的15天内提交答辩状;
最后,法院必须在收到答辩状后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方。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告方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不妨碍案件的审理工作进行。
关于开庭审理环节,法院需在预定开庭日期的前3日,向所有涉及案件的相关人员发出通知,同时公示通知于公告栏中。
在审理过程中,会有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两个阶段。
其中,法庭调查阶段细分为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场的证人证言、展示书证、物证以及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以及宣读勘验笔录等各个步骤。
而法庭辩论则是由原告及其代理律师、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第三者及其代理律师依次发表观点,然后互相对峙,展开激烈的辩论,最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以及第三者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对于最后意见的表达。
需要说明的是,在经过法庭辩论后,法院应依法确定最终的裁判结果。
如果在判决之前能进行有效调解的话,法官可在适当时间组织调解工作,如若调解失败,仍要迅速作出判决。
二审程序则为,当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第一次判决表示不服时,其在该裁判文书送达之次日起的15日内,具有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的权利。
同样,若对地方法院的初审裁定表示不满,当事人也有权在收到初审裁定文书之次日起的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内,当事人需要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其副本数量须根据对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人数来确定。
如当事人选择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那么第二审法院应该在接到上诉状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给原审法院。
在接到上诉状后,法院必须展开相应的审理程序,不过在审理范围和内容上,可能与一审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办理流程有以下内容:
1.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2.一审法院自受理公诉案件后一般应在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3.在宣判后10日内,被告可以提起上诉,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
4.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
5.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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