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意金可以退吗?
在众多的交易环节上,诚意金的形式正在被广泛运用。
然而,关于诚意金能否退还,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争议和疑惑。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提供以下详细解释。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所谓的“诚意金”,也常被称为“意向金”,这是在买卖双方签署正式合同之前,由买方向卖方表达其有意购买其所开发的商品房,但那时,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的仅仅限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以及现金付款的方式。
因此,诚意金并没有具备任何的担保性质。
其次,若在之后的讨论过程中,双方未能就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那么,卖方有义务返还已经收取的诚意金给买方。
从相关的法律来看,假如卖方采用了认购、订购或者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收取定金来作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倘若由于某个方面的原因,造成没有办法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应按照有关定金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
而对于那些因为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的情况,则作为卖方,必须将所收到的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诚意金可以退吗
诚意金可以退还。
1、诚意金又称意向金,是买方在签订正式合同前,表示有意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但此时双方并未就合同标的、价格、价格支付方式达成协议,诚意金不具有担保性质。
2、双方在后续协商中未就主要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出卖人应当退还买方已支付的诚意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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