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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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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3 · 3305人看过
导读:诉前保全费用的规定是: 申请人申请保全措施需按被保全资产总额支付费用。 资产价值未超1000元或未涉及具体金额,每次申请需缴纳30元。 资产价值超1000元但不足10万元,超出部分按1%缴纳;超10万元则按0.5%支付。 总费用不超过5000元。
诉前保全费用标准

一、诉前保全费用标准

倘若申请人提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则应根据实际上被冻结或扣押的资产总额,按照以下相应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当该等资产价值未超过人民币1000元,或者本质上并未牵扯到具体的资财数量时,每提交一次申请须向法院缴纳30元费用。

然而,若资产价值高于1000元但不足10万元,则需根据超出的金额按比例需缴纳额外资金,即超出部分按照1%的比率计算;

而若资产总值已超过10万元,则需依照0.5%的比率支付额外费用。

但请注意,当事人在提出保全措施申请所付的总费用不得超过人民币5000元这一上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诉前保全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前保全费用标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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