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寻衅滋事怎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寻衅滋事的行为,我们有两种相应的处罚规定:
首先是轻微程度的,行为人将被处以5天至10天不等的拘留处罚,并且可同时处以最高为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其次是较为严重的情况,这时行为人应处以10天以上,但不超过15天的拘留,同时还需要承担起一定的经济责任,罚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在下列情况下,法律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
参与和他人发生打架斗殴事件;
追击、阻挡他人,无法无天;
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磨损、侵占公私财产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个人当场处罚的权限是什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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