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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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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14 · 2328人看过
导读:行政复议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提出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其他复议机关受理,且无相同事实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中。
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一、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该申请具备如下条件:

1. 明确的申请人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法定被申请人;

2. 申请人与该特定的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或者说该申请具有合法性;

3. 申请中包含了针对性较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必须的充分理由;

4. 该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

5. 它所涉及到的问题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

6. 该申请正属于接收并处理该类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范畴之内;

7. 现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尚未接受同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人民法院受理就相同主体对相同事实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执行会停止吗

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是不会停止的。以下几种情况,可由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1.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巨大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法院认为执行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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