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买房退房后怎么办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与银行贷款合同乃是各自独立之法律文件。
前者系以不动产(即特定房产)为标的之买卖约定,双方分别为卖家及买家,而后者则系银行向消费者提供房贷之手段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房屋买卖与银行贷款都是针对同一间房屋,但它们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合同行为。
因此,购房合同的解除并不等同于银行贷款合同同时被解约。
即使房主决定不再购买某处房产,他仍须履行与银行间的贷款债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
在此背景下,如果买方欲舍弃贷款合同,其唯一的途径便是将剩余贷款提前并全数清偿。
当房主提出退房要求时,开发者应依照相关规定,将房款如数退还给他。
然而,为确保房主不会将所得房款挪作他用或逃避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开发商有必要对退款进行更为复杂的处理。
具体而言,开发商将会把原本应当返还给业主的退款,切割成两大部分。
其中,开发商将亲自承担并向银行归还的部分,正是尚未得以偿付的银行贷款。
至于其余部分,则是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过的贷款本金部分,这部分款项将全数交还给房主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收房有面积差异可以退房吗
如果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了3%则可以要求退房。
具体来说,出现下列情况均可以退房:
1.迟延交付房屋超过约定期限。
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
4.拿不到产权证。
5.无法得到贷款。
6.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7.房屋质量不合格。
8.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9.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10.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1.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相关尺寸超过约定的误差范围。
1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贷款买房退房后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