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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有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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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0 · 1296人看过
导读:土地补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承揽的土地权益延续后具有人身性,应归被征收方所有。法律上,征地补偿不能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主要用于保障失地农民。夫妻存续期间可通过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有的吗

一、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有的吗

土地补偿金并不涵盖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一方在婚前承揽的土地权益在延续后,带有强烈的人身特性,理应归属于土地被征收的一方所有。

因此,在法律上无法将土地征地补偿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

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目的主要在于妥善安排受征地影响而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的社会保障事宜。

然而,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他们有权通过协议方式,明确规定对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即无论是各自拥有还是共同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征地补偿发放程序包括什么呢

征地补偿发放程序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将土地补偿费发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2、安置补助费一般支付给安排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征地补偿款是夫妻共有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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