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所需资料如下:
1.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及户口本,需全体成员在场;
若无法亲自参加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授权他人代理办理;
如放弃继承权,则需签署放弃声明书。
2.身故者的死亡证明以及户籍注销证明。
3.证明全体继承人与死者之间的亲属关系;
如有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需附上声明文件。
4.已去世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史证明及其相关亲属关系证明;
确认死亡时间及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
5.逝者婚姻状况证明。
6.财产凭证。
7.若逝者生前留有名誉,需提供遗嘱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遗产继承在什么情况下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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