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方式有几种
资本投资方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注入,即采用货币作为投资工具。
(2)实质性资本投资。
此类投入通常涉及将机械设备、原材料、零件、产品、楼宇建筑以及厂房等实物资产纳入投资范围。
(3)无形资产的投资。
这里的无形资产主要指人们在智力劳动中所创造出的成果所拥有的法定权益,例如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领域。
(4)土地使用权的投资。
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途径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股东通过土地使用权评估并将其投入到公司中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另一种就是通过向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得到审核批准之后,签订租赁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缴纳场地使用费用。
前者实际上也是股东对公司的一种资本注入模式,但需严格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手续。
(5)劳动服务与商业信誉的投资。
然而,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这类经济组织结构下,其股东并不被许可采用劳动服务和商业誉进行资本注入。
但是,对于更具灵活性的合伙企业来说,却可以考虑采用劳动服务的形式进行投资。《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是什么
1、货币:合伙人出资所用货币应当是合伙人自有的资金,或归自己管理、支配的资金。
2、实物: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货币以外的有形财产。
3、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技术秘密。
4、土地使用权:合伙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作价出资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5、劳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要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6、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方式。《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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