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空置房屋物业费新规
根据中国《民法典》第944条所明确表述,作为物业的拥有者,您应当按照预先约定的形式向我们——也就是物业服务机构,履行支付物业费用的义务。
一旦我们依照约定以及相关法规标准,为您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之后,即便是您并未受到或者无需接受特定的物业服务,您也不能以此作为理由来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若您违背了事先的约定,以至于拖欠物业费用,那么在我们发出付款提示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清的情况下,我们有权依法向法院或提交仲裁机构进行申诉。
然而,我们在此郑重提醒,我们禁止采用切断电力供应、供水、供热、供天然气等任何手段,以这种方式来催促您缴纳物业费。
关于您需全额支付物业费还是只需要支付部分费用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做明确规定。
但是通常情况下,只要是购买了房产的业主,都应全额承担物业费责任。
至于针对空置房产的物业费通则,如果按照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无特别约定的话,我们会让您全额支付物业费。
当然,在某些地区确有地方性法规存在,例如在首次年度没有进行装修且无人居住的情况下,您只需支付物业费的70%。
在省级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全省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之后,如设区城市(杨陵试验区)的价格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根据这个标准,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物业服务收费的上下浮动幅度,到那时,业主和我们——物业服务机构就能依照规定执行的基准价和约定好的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里标明具体的收费标准。
当涉及到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我们根据您本人的委托,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之外的服务时,收费标准将由您本人和我们——物业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商议确定。
我们主张物业费按照法定的分享权面积来计算收取,即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依据是法定的分享权益的面积,例如,对于已经完成产权过户手续的物业而言,我们将会以产权证上所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而对于那些没有完成产权过户的物业,譬如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尚未售出并且未能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家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就需要由开发商全面负责支付。
以上费用应由业主验收后,按照未装修无法入住,或者入住以后(包括房屋装修)由于某种原因长时间闲置的空置物业服务费,将自验收之日或您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物业服务,经过我们——物业服务企业核实确认的当天开始,将收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70%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二、空置房房主能以未享受权利为由不缴纳物业费吗
不可以,业主对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也享有义务,自愿放弃权利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理由。类似的还有一楼用户不承担电梯的费用,也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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