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有轻罪吗
倘若满足特定条件,吸食毒品并同时从事贩卖行为,或许可获得从轻判处。
依据我国高位阶的法律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以下几类人员在触犯刑律时均应当或可能得到从轻处罚以身。
具体而言:
1.
首先是十四岁至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群体,他们在涉案过程中,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宽容与轻判;
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案甚至于因过失犯罪,亦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当防卫行为对于自身权益保护超出所需限度并对他人造成重损,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需限度并引发不应产生之损害者,同样需担负刑法责任,但结合其情节,或许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置;
中止犯若并未产生实质损害,应当依法免予处罚;
若实际已有损害,则应对其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角色,理应从轻、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
此外,对被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士,法官应依犯罪情节轻重给出相应减免罚款的判罚。
2.更进一步的讲,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群体在故意犯罪后,可以得到从轻或减轻的法律预设;
对于失聪、视障等生理上存在障碍之人,在危难时刻犯罪,亦可给予相对宽容,从宽量刑;
未遂罪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刑期,相较于既遂犯往往会有所下降或者减轻;
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通常在刑期裁量上应当更倾向于给予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若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推定责任,进而避免了极端严重的不良后果,理应适度减轻处罚;
在立功情况下,法官有权考虑减轻刑期或者直接免除处罚;
若立下显著功劳,庭审裁决时甚至能够选择减轻或免除惩罚。
不得不提的是,以贩售毒品维持生活开支是诸多贩毒案例中最为频繁出现的现象,无论何种性质犯罪的被告,包括贩毒或者意图谋杀,任何可以认定从轻判决的法定情节都应为法官关注。
在此基础上,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亦应当在辩护词中充分表达并揭示出这些能够减轻刑罚的特殊事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毒有哪些判刑标准
贩毒一般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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