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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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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24 · 2200人看过
导读: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多种诉讼权利,包括使用熟悉的语言和书写方式诉讼、向司法机构披露侵害并指控犯罪者、对未立案或不予起诉提出申诉、在证据充分时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出席审判并陈辞辩论、递交请求获取新证据和鉴定、要求审判团队成员回避、委托律师代理并提出抗诉或申诉,以及在涉及民事赔偿时提起相应诉讼。
被害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被害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享有诸多重要诉讼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其享有利用自身熟悉的语言以及书写方式进行诉讼的权利;

其次,受害者拥有向司法机构披露所受到的侵害,并对犯罪者进行指控的权利。

关于未能立案及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等事项,受害者也有权提出申诉以寻求复议;

而对于涉及人身与财产权益受损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若经证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在公安机构或检察院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受害者自然获得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的权力。

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还拥有出席审判环节的参与权,这意味着他们可在适当的场合陈辞表达自身观点,同时进行公开辩论。

此外,受害者亦有权向法庭递交请求,要求传唤证人到场收集新证言,获取新颖实物证据,甚至提出新的鉴定或勘验要求。

对于审判团队的成员,例如法官、检察官、调查员、书记员、鉴定人以及译员等,如果存在应当回避的原因,受害者同样享有要求其主动退出的权利。

最后,无论在诉讼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受害者均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享受与第一审判决结果不符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资格;

如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他们仍有权提起申诉。

此外,若涉及到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受害者还享有提起相应诉讼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害人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能对民事部分上诉吗

对于刑事部分,申请检察院抗诉

如果检察院抗诉,刑事判决就不生效,如果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就会生效,生效以后,可以申诉。但申诉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同时,申诉难度会比较大。

对于民事部分,直接上诉就可以,上诉后,民事判决部分不生效,二审法院会重新审理。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中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上诉。

2、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服一审刑事部分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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