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证名字改过盖章有效吗
1.原则上,在小孩的出生证明办理妥当之后,其姓名便不能够再作任何的变更。
但是,若由于在登记户口过程中出现了新生儿出生证上的名字为罕见或生僻字体的情况,导致无法完成相关手续,无疑是唯一值得考虑且合乎规定的特殊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由属地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关于该名字无法被有效记载于户口簿的相应证明文件以作为更改姓名之依据。
2.如果户口簿上的姓名与出生证上的有所区别,这样的差异必然会对出国留学签证申请或是其他类似事务带来诸多麻烦。
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家长应该及时前往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出生证明上姓名的合法转录操作,以此使这个名字能够顺利成为户口记录中的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3.在实际的落户工作中,公安部门通常都是依照出生证明上所载明的名字来进行户口登记操作的。
甚至在确有修改姓名需求的现实状况下,也必须在完成登记后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再次进行修改。
因此,建议家长们在小孩起名阶段就要慎重思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避免频繁更改他们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出生证明丢掉了怎么补办
各地规定不同,需要补办出生证明,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婴儿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的证明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办即可。《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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