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之事,其涉及之手续纷繁复杂,实非一言以蔽之。
首先,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俱有此意向者前赴法院提交离婚申请,正如通过与法院联络阐明“我等即将离异”之意图。
其次,需将身份证件、户籍簿等足以证明个人身份的材料备齐。
切勿遗忘携带结婚证书,因为该证书乃是离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举证资料。
倘若双方已商议妥当如何解除婚姻关系,便应起草并签署离婚协议,以示对此达成共识。
倘若牵扯到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还须拟订《财产分割协定》及《子女抚养协定》,详述相关事宜。
如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务,则需递交律師授權委任書。
自然而然,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亦有可能要求提供各类其他文件及材料。
随后,法院将依法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与审理工作,最终依据事实作出裁夺,确定涉案夫妇能否实现离婚愿望。
整个程序的执行需耗费大量精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都需要哪些手续和证件
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现在协议离婚有如下程序:
一、申请离婚。夫妻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签署《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初审,认为满足离婚条件的,出具《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三、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男女双方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带着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员按工作规范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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