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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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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1 · 1983人看过
导读:房屋补偿费按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补偿损失;周转补偿费则按临时居住条件及人口月补贴,以缓解不便;奖励性补偿费鼓励积极协助拆迁或放弃权利,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和国家法律政策制定。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以及平米数为基础进行计算;

(2)另外一部分赔偿款——周转补偿费,其作用在于补偿那些因为被拆迁房屋而不得不暂时居住在临时居所或者自行寻找临时居住场所的居民带来的不便,这类赔偿费用主要按照临时居住环境的条件进行划分,并且每个月都会给予被拆迁房屋使用者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种补偿费用——奖励性补偿费,它主要是为了表彰并鼓励被拆迁房屋的居民能够积极地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一部分个人权益,比如自愿搬到郊区居住或者是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行为,这种奖励性的补偿费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来确定具体的支付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新农村建设老房统一建设村居,补助怎么给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一般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期限限制,承包期届满未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进取得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到乡村发展与农民利益联结型项目,鼓励城市居民到乡村旅游、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等,但不得破坏乡村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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