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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有支付记录可减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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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2 · 1465人看过
导读:商标侵权案中,支付记录可能影响处罚程度。若被告提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抗辩,且原告无法证明商标近三年实际使用或因此产生经济损失,被告可免除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支付记录等证据在此类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侵权有支付记录可减轻处罚吗?

一、商标侵权有支付记录可减轻处罚吗?

在涉及到商标侵犯案的法律框架内,有两个特殊情形可以使侵权方免于承担赔付责任:

即“注册商标未曾实际使用的抗辩”以及“证明产品或服务来源为正版”。

例如,当被告提出他们并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辩护观点时,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注册商标在过去的三年内确实进行了实际应用,并且也无法证实由于该违法行为导致其额外产生任何经济受损的情况,那么被告将无需为此类侵权行为负起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商标侵权有什么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标侵权有支付记录可减轻处罚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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