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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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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2 · 1446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要求公安交警部门强化交通警察的日常管理和专业能力,并持续检查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安全性。 同时,交警部门及其人员需遵守法规,接受监督。地方政府应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辅助引导员团队,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违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78条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78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加大对交通警察的日常管理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及道路交通管控能力。

此外,公安交警部门还需持续跟踪并严格检查各类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在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积极迎接并自觉接受来自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广大社会公众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条之第四款规定了地方各级市政府及其所属区域区县级政府应建立和发展一支道路交通安全辅助引导员团队,以协助公安交警更好地维持道路交通秩序,警示劝阻违反交通规则等危险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多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的周期是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例如:如果领取的驾驶证是在2014年12月11日,那么到2015年12月12月10日24小时止为驾驶证的一个记分周期。

关于记分周期内的满分处理: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期限届满,累积记分未满12分的,该记分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

累积记分虽未满12分,但有罚款逾期未缴纳的,该记分周期内尚未缴纳罚款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二次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24分未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三次以上累积记分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满36分的,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预约参加场地驾驶技能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十日后预约重新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经满分学习、考试合格且罚款已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同时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暂扣期限届满后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78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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