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申请法院调查令
(1)请求申请者须为案件当事方或其授权代表人士。
(2)应依照规定提交齐备的书面申请状;如属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搜集的情形,在法院方面,此种程序性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状中需详细列明需调查人员的具体姓名或单位信息、居住地点以及其他相关基础资料、所需调查证据的具体详情、为何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及需要论证的事实真相。
(3)遵守提交申请的时效性规定;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授权诉讼代理人在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搜集时,执行时间不得延后至举证期结束之日起向前推算第7个自然日之前。
(4)供给充足的证据线索,同时该线索应与拟调查的证据存在实质性的内在联系。
(5)承担人民法院在证据调查过程中所必需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离婚时一方抚养费如何申请调低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可以请求减免。
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该怎么办申请法院调查令”,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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