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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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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3 · 1246人看过
导读:自诉案件审判特点包括: 可调解,但需自愿且合法;自诉人可与被告人和解或撤诉;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可反诉;案件可分割处理,如多被害人中一人可单独起诉,多犯罪者可选择性起诉,多罪行中可选择性追究。若自诉人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按撤诉处理。
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一、自诉案件审判程序有哪些特点?

自诉案件之审判程序,特别之处在于:

首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依当事人之意愿进行调解工作。即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说服教育,在准确无误地认定了事实真相以及明确了是非曲直之后,促使双方达成共同认可的决议,进而以调解手段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不再予以判决。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必须是基于自愿原则,并且遵循法律规范,不能损害到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任何利益。

然而,若是被害者拥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被告在侵犯自身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上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相关的公安机关或是人民检察院却不肯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那么这样的案件便不适用于调解程序。

其次,在正式宣布判决结果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甚至可以撤销发起的自诉。当然,若自诉人经过两次经依法传唤而未出现且缺乏恰当理由,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便中途退出庭审,亦将作撤诉处理。

再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程中,有权针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最后,自诉案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分割性,以下三点体现得尤为明显:

(1)假如被害人隶属多人数,其中的任意一位均有资格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即使有被害者并未主动提起诉讼,他仍然具有以自诉人的身份参与到其他被害人引发的诉讼之中的权利。

(2)如果实施犯罪行为的涉及多人,被害人都有权自行选择对这些违法分子中的哪几位提出诉讼,以便追责。

(3)假设被告对被害人实施了两位及以上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则可以自由地选择对以上哪些犯罪行为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自诉案件审理后结果什么时候下来

自诉案件审理后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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