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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给孩子改名字都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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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5 · 1678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双方共识,携户口簿、身份证、子女户籍和离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无法联系一方需出具保证书或宣告失踪。十六至十八岁未成年人可自行决定,需本人同意;十岁以上需双方协商并征得同意;十岁以下可协商。十八岁以上成年人可自愿申请,需提供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
父母离婚给孩子改名字都需要什么

一、父母离婚给孩子改名字都需要什么

为妥善处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士变更姓名的事宜,根据相关规定,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提交书面申请(如果属于在校学生则需提供学校同意变更姓名的证实文件)。在夫妻离婚后,需要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时,需由双方达成共识并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孩子的户籍资料以及离婚证书前往公安部门进行办理。若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无法取得联系,则由丧偶父或母出具保证书或向当地法院请求判定为之宣告失踪。在此情况下,若对方父母希望恢复子女原有的姓名,但离婚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公安部门须依法履行职责,恢复其原有姓名。关于父母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需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问题,公安部门将依据以下方式判断是否受理当事人及监护人提交的姓名变更手续申请:

(1)以独立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年龄在十六岁至十八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姓名变更;若其父亲与新配偶,或是母亲与新配偶希望更改其姓名,必须获得其本人的同意。

(2)年满十六岁且年龄在十岁以上者,如父亲与新配偶,或是母亲与新配偶经充分协商后希望变更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亦须征得当事人本身的同意。

(3)对于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可由其父亲与新配偶,或是母亲与新配偶通过友好协商来做出最后决定。

(4)对于十八岁以上的成年人均可自愿申请修改原有的姓名,只需按照法律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村居委员会)相关证明即可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提交书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父母离婚给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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