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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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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5 · 1184人看过
导读:开出空头支票构成的票据诈骗行为及金融凭证诈骗罪,将受到严惩。根据犯罪情节,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强制拘役,罚金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支票信用制度乃至构成犯罪者,即由开出空头支票累积而成的票据诈骗行为及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责不可抵赖。对于一切涉及到贪婪与欺诈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我国法律执行机构秉持严惩不贷,对其刑事定罪亦具体划分了刑罚程度及其罚金数额的依据。额度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即没有财物实际支付于出票人,或仅仅为支付其极少部分以使其完成相应法律手续等行为,即为刑法所认定的数额较大行径,则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强制拘役,同时还要承担起至少负担二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责任。若是数额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社会经济秩序重大破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等等,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负担起至少五万元至最高五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空头支票是否属于诈骗

开空头支票是属于诈骗。具体情况根据诈骗数额确定:

1、发行空头支票骗取财产的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要求支付时,出票人在支付人处理的实际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规定,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的实际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

2、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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