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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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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5 · 1745人看过
导读:建筑工程质保金期限规定: 地质基础及配套结构按设计标准使用年限质保;屋面防水、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及外墙防渗漏质保5年;供热与制冷系统质保两个采暖或供冷周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网及设备安装质保2年。
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期限

一、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期限

地质基础工程及其配套结构部分,其设计标准所声明的使用年限属于工程的合理性范围;关于屋面防水体系、有防水需求的卫生间以及相应空间乃至外部墙体的防渗漏性能,则设定了约为5年的期限;对于供热与制冷系统,根据实际需求,我们将其使用寿命定在两个采暖或供冷周期内;而电气线路、供水排水管网以及各类设备的安装环节,亦设定为约两年的有效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的出具部门是什么地方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筑工程质保金的期限”,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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