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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汽车出事故定责责任不认可不可以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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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5 · 1610人看过
导读:电动车与汽车在事故中的责任认定有异议时,不允许强制扣押车辆。事故后,交警有权扣押涉案车辆,并在勘查后根据责任划分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书出具后三个工作日可解除扣押。特定情形下,如车辆无牌、无检验或保险标志,或驾驶员无有效证件,相关部门可暂扣车辆。
电动车和汽车出事故定责责任不认可不可以扣车

一、电动车和汽车出事故定责责任不认可不可以扣车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有权依法实施对涉案车辆的扣押。警务人员在进行详尽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之后,可以按照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缜密地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值得强调的是,这个《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有在三个工作日过后才能被取消对涉案车辆的扣押。当然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进行车辆扣押,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能按照规定悬挂车牌号、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是保险标志;或者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的专项核查期间未能提供有效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情况,相关部门都有权力将其车辆予以暂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电动车和汽车相撞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电动车和汽车出事故定责责任不认可不可以扣车”,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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