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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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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6 · 1738人看过
导读:按照我国法律,股东在未实际出资前也有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实缴不能进行股权转让的限制。但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反规定,则需按章程执行。 另外,股权转让并不意味着股东的出资责任消失,仍需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确保合法合规操作。
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

一、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在尚未实际缴付出资的情况下,也是完全可以进行股份的转让行为的。

这是因为现行法律中并未对股东在未经实缴前提下不能进行股权转让做出任何实质性的限制规定。

然而,如果在公司的章程上存在明确的相反规定的话,那么就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搬迁过户登记手续的办理程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完成了股权转让本身并不意味着股东用以确认其所认购股权的相应出资责任已然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1.对公司和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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