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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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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6 · 1324人看过
导读:不当得利指未经法律承认或授权,取得不应得的利益导致他人损失,应承担归还责任。如销售中多收款或捡拾遗失物占为己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构成要件:实际获利、他人受损、因果联系、缺乏法律依据。受益人应自觉返还不当得利给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一、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

厘清不当得利的权利主张需要明晰不当得利这一概念以及其构成要素。

所谓不当得利,系指未经法律承认或者授权,当事人就取得了不应得到的利益并因此导致他人损失,进而应该承担归还该非法所得的责任。

例如,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收取过多的款项,或是捡到他人遗失之物并擅自占为己有等行为皆属于不当得益。

在此情况下,获取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遭受损失的一方则被称为受害人。

由此,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受益人作为债务人,受害人则作为债权人

对于不当得利,其具备以下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一方需实际获取利益;

第二,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必须受损;

第三,一方的获利与其接受之损害具有因果联系;

第四,一方的获利以及他人的损失均缺乏法律依据,既不存在于实体法层面,亦未订约明确约定,或者曾经拥有过法律认可的依据,但随后该项依据已然消失不见。

在得知自身受益无任何法律支持或者知晓其合法依据已经不再成立后,受益人应当自觉主动地返还不当得来的利益给受害人。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什么时间起算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不当得利的被告人该如何确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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