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牌无证摩托拿回方法有哪些
无牌照且无驾驶证的摩托车被交管部门进行扣押后,若需提取扣押车辆的详细步骤如下所示:
首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正式的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之后的第五天起算,将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被扣押的汽车;其次,当申请人接收到交管部门发出的领回通知书之后,即可开始着手准备提车事宜。
然而,如若接到通知后的第30个自然日未能前来领取被扣押车辆的话,车辆将根据规定被公告展示三个月之久。
在此期间内,如果车主仍然没有主动前来领取,这项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便会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依法处置。
自从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并对外公布之日开始计算,为期五天之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向当事人宣布车辆已被扣留,以便他们来领取。
扣留车辆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都将由作出这一决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通知过相关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而由于当事人自身原因逾期未至,由此引发的车辆停放费用则需要自行承担。
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遇到交通事故后,提车的具体时间可以分为四大类情况。
其中,在15个自然日内可以申请提车;在35个自然日内也可提出申请;若需等待65个自然日才能提出申请;针对某些需要重新进行检验或鉴定的特殊案例,扣车时限将会相应地延长一倍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无牌无证摩托车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无牌无证摩托车肇事逃逸的,涉嫌交通肇事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均属于无证驾驶处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牌无证摩托拿回方法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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